小刘从小没有父母,一直在姑姑(老刘)家长大。姑姑以小刘的名义建房,小刘单立户口。涉及到规划拆迁。以小刘的名义获取的拆迁补偿款50万。拆迁办如约汇至小刘的账户。到帐后,小刘和姑姑及姑父(张某)一起到银行,取出该款,交付二人。现,小刘要求姑姑返还该拆迁款。
本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,以保管合同提起诉讼。根据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。在保管合同中,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,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。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;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;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;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,也有无偿的合同。本案小刘的取款交付行为符合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。小刘的交付行为,完成了寄存人的交付义务,作为保管人的姑姑,在小刘主张返还该款时,具有返还义务。最终,双方考虑到情亲,履行了部分返还义务。